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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妖 女優 新聞公報 (3406)

发布日期:2025-04-20 04:08    点击次数:189

人妖 女優 新聞公報 (3406)

  以下是当天(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人妖 女優

問題:

  有市民向本东说念主响应,一些拍賣網站及攝影器材商店出售標榜不错用作偷拍的攝錄器材。由於該等器材的體積越見細小及價格越趨低廉,使用該等器材進行偷拍女士裙底的案件時有發生,以至據聞有东说念主在公廁內安裝偷拍裝置。此外,连年興起配備監察技術(包括變焦攝影機)的航拍機(又稱「無东说念主駕駛飛機」)。上述情況引起公眾關注偷拍行為骚扰市民私隱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见告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接獲關於偷拍的舉報數目,以及當中左右航拍機進行偷拍的案件數目;

(二)鑑於香港法律校正委員會轄下性罪戾檢討小組委員會於《強姦偏合手他未經本旨下進行的性罪戾》諮詢文献中指出,「『裙底』攝影除外的波及骚扰私隱行為,應否受刑事法所涵蓋,不在小組委員會的接头範圍之內」,政府有否計劃規管「裙底」攝影除外的偷拍行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哪些偷拍行為屬刑事罪戾,以及所涉罪戾為何;

(四)除透過立法步地禁锢應予取締的偷拍行為外,政府會否接头就微形攝錄器材的生產、進口和出售進行規管(举例設立發牌轨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接头航拍機日益提高對保险市民私隱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議員说起的事宜波及多個计谋局的範疇,以下是綜合相關计谋局資料的回覆:

夫人每天都在线打脸

(一)、(二)及(三)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在公眾场地偷拍猥褻像片,可聪颖犯香港法规第200章《刑事罪戾條例》第160條「遊蕩」(註1);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场地內擾亂递次行為」(註2);或日常法的「破壞公眾體統」罪戾。在二○逐个、二○一二及二○一三年,警方分別處理了231、282及329宗波及在公眾场地偷拍猥褻像片的個案。

  此外,如拍攝行為涉收用486章《個东说念主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东说念主資料(註3),而在会聚或處理個东说念主資料時違反條例附表一的保险資料原則,個东说念主資料私隱專員可根據條例第50條向有關东说念主士發出執行请问。

(四)及(五)根據運輸及房屋局提供的資料,航拍機屬飛行器的一種,受現時相關的民航條例規管。如市民使用超過七千克(不計燃料)的航拍機作消閒拍攝用途,或以任何大小及分量的航拍機提供受酬服務,均須向民航處建议申請。分量不超過七千克(不計燃料)的飛機屬微型飛行器。市民使用該類航拍機作消閒拍攝用途,無須向民航處建议申請。但是,有關东说念主士有責任確保其飛行安全,而操作該等飛行器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8條監管。航拍機或微形攝錄器材可作廣泛正当用途,除上述说起的規管外,現時未有就航拍機或微形攝錄器設有特別規管。

註1:根據《刑事罪戾條例》第160條,(1)任何东说念主在公眾场地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戾,即屬违警,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2)任何东说念主在公眾场地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步地专诚妨礙他东说念主使用該公眾场地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违警,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3)任何东说念主在公眾场地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东说念主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即屬违警,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註2:根據《公安條例》第17B條,(1)任何东说念主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联结中作出擾亂递次行為,或煽惑他东说念主作出此種行為,以进击處理該事情,即屬违警,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2)任何东说念主在公眾场地作出喧嘩或擾亂递次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东说念主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违警,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註3:即能切實可行確定别称在众东说念主士成分的資料,而資料的存在体式是可供查閱及加以處理。

2014年5月28日(星期三) 人妖 女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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